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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理由具体包括哪些?

 

    我国专利法的第四十五条规定: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个人或者是单位如果认为这一专利权的授予要是不符合本法的相关规定,都能够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专利无效的宣告。对于请求宣告专利无效时,还需要提交相应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与一些必要的证据。那么,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理由具体包括哪些呢?
 
  第一,被授予的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属于发明、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和定义。
 
  第二,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是实用新型专利不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
 
  第三,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如果是现有的设计,或者是与现有的设计没有明显的区别或是跟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有冲突的话,也可以宣告专利无效。
 
第四,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或外观设计图片不清楚,不能清楚地限定保护范围。
 
第五,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办法实现,即公开不充分。
 
第六,授权的专利文件的修改超过原始的申请文件记载范围。
 
第七,授权的专利违反保密审查规定的。
 
第八,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第九,授权的分案专利超出原始申请的记载范围。
 
第十,授权专利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妨碍公共利益。
 
第十一,授权专利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予授权的客体的。
 
  专利无效这一流程其实就是公众对于所授予的专利进行重新的复核的一个过程,是公众利益和专利权人利益的一个再平衡的过程,如果被授权的专利存在侵权纠纷,那么判定是否侵权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专利是否有效,可以通过提出专利无效程序来确认专利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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