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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通”诉“美国高通”商标侵权索赔1亿元

 

——上海高院一审宣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8月29日,备受各界关注的“中美高通”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上海高院一审判决,“上海高通”诉“美国高通”商标侵权索赔1亿元诉讼请求被驳回,该案曾被称为继美国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纠纷之后,中美知识产权纠纷的“一号大案”。
根据上海高通提交给法院的材料来看,它是一家有着20多年历史的民营企业。1992年7月,上海高通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2010年9月,其更名为现在的“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成立之初,上海高通所研发生产的“高通”品牌汉卡,之后,其不断扩展经营范围,其产品和服务包括声卡、电视机机顶盒、LCD显示模块、超市电子标签、手机、平板电脑以及各种半导体芯片等IT和网络应用产品和服务。至今,上海高通先后使用、申请、注册了一系列“高通”商标,其中包括第9类汉卡、彩照扩印机的“GOTOP高通图案”,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的“GOTOP高通图案”,第38类电话通讯的“高通?”、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的“高通?”等。
美国高通成立于1985年,是一家从事无线通讯业务的企业。1993年12月,美国高通为推广和联系其国际经营活动,在美国设立了全资子公司高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档案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不久即向中国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提交了“关于设立高通国际实业公司代表处申请”,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于1994年6月批准该申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同年8月核准“美国高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以下简称美国高通北京代表处)开业登记,2004年7月该代表处经核准注销。
2001年7月,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复同意美国高通(即卡尔康公司)在北京设立外资企业高通中国公司,2008年10月14日,高通中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高通上海分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美国高通以“高通”、“高通骁龙”作为其产品和服务的中文商标使用。
2014年4月28日,上海高通正式向上海高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美国高通立即停止侵犯其第662482号、第776695号、第4305049号、第43050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全部行为,被告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通中国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高通上海分公司)立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注册的企业名称,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高通”字号。同时,上海高通要求三名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人民币1亿元并支付其因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在《人民日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在一审宣判中,法院判决认为,该案被诉侵权的手机芯片、“参考设计”服务,与原告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高通)相关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汉卡,相关商标的相关核定服务项目均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原告上海高通关于卡尔康公司QUALCOMN Incorporated(以下简称美国高通)等三名被告将相同或近似商标“高通”“高通骁龙”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行为、以及将“高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同时,法院认为,美国高通等三名被告具有使用“高通”字号的正当理由和合法依据,其相关注册及使用行为并无不当。上海高通关于三名被告注册及使用“高通”字号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其中包括了高达1亿元的损害赔偿款。
 
 
 
 
来源:人民网-上海频道;发布时间: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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