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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权属奖酬困惑待解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共受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120.5万件,其中职务发明专利申请98.3万件,占比达到81.6%,职务发明已经成为我国专利申请的主要力量。近年来,我国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量快速增长的同时,随之而来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奖励和报酬的划分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创新研究(上海)基地和上海市法学会主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承办,以“科技创新新形势下职务发明法律问题研究”为主题的首届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创新研讨会在上海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北京、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及10个各地知识产权法庭的多名法官和知名学者10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会上,多位法官、学者围绕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奖励报酬的确定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他们认为,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应考虑如何平衡发明人与单位之间的利益,而奖励与报酬的确定,应该遵从约定优先原则。
 
  职务发明案件增多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的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3年,涉及职务发明的案件数量仅为57件,而2014年以后,涉及职务发明的案件数量达到593件。据了解,目前,我国职务发明的案件已涉及20个省市,其中广东省职务发明案件数量高居榜首,上海、江苏、浙江以及山东也为案件高发地区。
  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长李剑介绍,目前,因职务发明引发的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4类,分别是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技术成果所有权纠纷、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发明(设计)人奖励及报酬纠纷、技术成果完成人/发明(设计)人署名权及荣誉权纠纷。
  “统计数据显示,在涉及职务发明的案件中,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引发的纠纷案件居于各类型案件之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黎炽森说。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一处处长张永华在发言时指出,在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纠纷中,单位作为原告的案件远多于发明人作为原告的案件。
  “从判决结果上看,职务发明权利归属主要有5类,包括归单位所有、单位与个人共有、三方共有、独资企业注销而个人继承、个体户户主所有。”李剑指出,职务发明权利判归单位所有的情况占绝大多数。
 
  权属奖酬问题凸显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企事业等单位不愿与发明人共享职务发明成果、发明人因职务发明报酬过低与单位对簿公堂、发明人刻意隐藏职务发明成果或私自将职务发明成果提交专利申请的情况愈发凸显。
  2012年,3M中国有限公司前员工张某因认为付给他的职务发明报酬过低,将3M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3M创新有限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索要职务发明报酬及利息共计463万余元。2014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3M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张某职务发明报酬20万元。2015年4月2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2015年4月,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以前员工张某盗取该公司的技术成果,成立上海思曼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思曼泰公司)后,将该技术成果提交专利申请,侵犯其专利申请权为由,将思曼泰公司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年3月3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令涉案专利申请权属于原告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随后,思曼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9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那么,司法实践中,职务发明面临哪些难题?“如何认定职务发明是首要难题。”李剑指出,尽管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同时,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但是如何确定发明行为是否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产生的发明创造是否可以约定权利归属、如何判断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都成了认定职务发明的难题。
  不仅如此,在黎炽森看来,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划分也是难题之一。尽管我国专利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并且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复杂的劳务关系、单位与发明人合同约定等都会成为影响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因素。
 
  约定优先应对难题
  “在《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起草过程中,发明人是否有权获得奖励、报酬也存在争议。”张永华表示,关于发明人获得奖励报酬问题上,业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研发成果是研发人员的工作内容之一,在已获得工资的情况下,研发人员就不应额外获得报酬;另一种观点认为,工资是发明人付出劳动的对价,无论研发是否成功都有权获得,而奖酬是智力劳动作为创新要素参与创新成果收益分配的权利,是对智力投入作为创新要素的肯定。
  面对职务发明权利归属难认定、奖励报酬如何划分等诸多问题,与会嘉宾从立法、司法实践等角度发表了不同的观点。
  在职务发明权利归属认定上,张永华表示,“约定优先原则是《条例》遵循的立法原则之一。目前,《条例》针对权利归属、报告制度和奖励报酬都明确了约定优先的原则,尊重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约定,让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上发挥决定性作用。”
对于奖励和报酬标准的问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专利审判庭审判长郑志柱介绍,目前对奖酬标准施行“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即如果双方没有合同或其他书面约定职务发明的奖酬,单位合法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奖励、报酬的依据。如果既没有书面约定又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约定奖励和报酬,那么,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奖金的规定,与第七十八条对营业利润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规定作为依据。同时,郑志柱提到,在确定报酬数额时,一方面要考虑发明人在职务发明成果的贡献率,另一方面要考虑职务发明成果投放产品或市场所带来的获益比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网址链接:http://www.iprchn.com/cipnews/news_content.aspx?newsId=104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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