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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类作品的重要独创性表达要素

 

对史料的选取、归纳、梳理是否能够成独创性表达呢?

 

【案情简介】

 

陈某主张傅某在《百家讲坛》栏目主讲《大明疑案上部18 万贵妃专宠之谜》所形成的口述作品以及新浪博客傅某的博客上发布的标题为《我的央视百家讲坛系列讲座之二<大明疑案>第二十集万贵妃 专宠之谜》文字作品与其作品《万贵妃怎样在史学家笔下变成十恶不赦的女人》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其就该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傅某侵犯了陈某就《万贵妃怎样在史学家笔下变成十恶不赦的女人》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傅某在一家全国发行的史学类杂志上发布声明,就侵犯署名权的行为向陈某赔礼道歉,同时,判令傅某赔偿陈某合理开支58 382.06元。

 

傅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上述作品在主题、结构上存在较大差异,一审法院认定为实质性相似的部分绝大多数属于对史料的整理、翻译和认识,属于公知领域,因此,上述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应认定为侵权。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在其文章中对史实进行选取、归纳、梳理的部分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结合上述作品的主题、结构脉络及细节表达等方面,可以确认上述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法律分析】

 

单纯的罗列、堆砌史料不具有独创性,但对史料进行有意的筛选、提炼,并加以归纳、分析,以此为论据证明己方论点的内容,可以形成独创性表达。在这过程中,作者所付出的劳动不是对材料的简单堆砌,而是结合自己的认识所形成的凝聚智力的表达。在对史学类作品进行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时,一般需要结合作品的主题思想、结构脉络、表达细节等多方面要素进行综合考量,其中对史料的选取、归纳、梳理会渗透在上述要素中。

 

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非思想,一般来说,作品的主题属于思想范畴,只有为论证、阐述主题所形成的表达才可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主题作为文章的中心思想,本质属于思想范畴,著作权法在保护公民著作权利益的同时,也应当为社会公众留下足够的空间,即任何人皆可以就相同的主题进行创作,在史学类作品中,任何人皆可以就相同的历史主题进行创作。

 

虽然仅仅主题相同不影响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但为论证、阐述主题所形成的表达受著作权保护。在史学类作品中,表达往往包括三大部分:一是文章整体的谋篇布局、脉络结构;二是对史料的选取和提炼;三是针对史料的观点和论述。

 

脉络结构是文章的筋脉,主题的呈现有赖于筋脉的搭建与通畅:何处梳理史实,何处议论说理,何处选取、归纳、梳理;选取和提炼的史料是文章的骨骼,是作者论点所依附的根基,对于史学类作品来说,从何种角度选取史料,选取哪些史料将直接影响作者的论述,没有史料,基于历史的分析也就无从谈起;针对史料的观点和论述是文章的皮肉,同一段史料,不同的作者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同样的结论,不同的作者可能从不同的论点展开论述。三者相辅相成,并共同构成了对文章主题的表达。其中,对史料的选取、归纳、梳理是上述表达中极为重要的部分。

 

【实质性相似判断】

 

01、文章的结构和脉络方面

 

文章的脉络是指文章展开的顺序和层次,文章的结构处理的是文章部分与部分、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段落具体内容的丰富与否,选取了何种材料,以及如何展开描写、论述的,与文章的脉络和结构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即便被诉侵权文章在史料的选取上更加丰富,作者对新增史料进行了自己见解的阐述,也不能因此认定其与万文在脉络结构上有所不同。

 

一审法院查明:

A万文的脉络

 

介绍宪宗与万贵妃生平及二人关系的发展,总结《明宪宗实录》对万贵妃四项指责并反驳,引出《明史》新增两项对万贵妃的指控,考证《明史》两项指控来源,分别反驳《明史》对万贵妃新增的两项指控,提出万贵妃受到历史负面评价系红颜祸水的传统观念所致的结论。

 

B、被诉侵权文的脉络

 

介绍宪宗与万贞儿生平及二人关系的发展,总结针对宪宗与万贞儿感情的三种评价并分析万贞儿对宪宗的感情,总结《明宪宗实录》对万贵妃的四项指责并反驳,引出《明史》新增两项对万贵妃的指控并分别予以反驳,考证《明史》两项指控来源,提出万贵妃受到历史负面评价系红颜祸水的传统观念所致的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两文选择表现的历史阶段和创作角度基本相同,从整体看,其主要脉络和内容安排并无实质差别,其中相似部分容易引起公众认为两作品整体近似,故认定被诉侵权文对万文构成整体使用。

 

二审法院认为,万文与被诉侵权文在文章展开的顺序、层次方面仅存在细微差异,傅某主张被诉侵权文内容更加丰富,史料翔实、论证充分,然而新增的史料和论述并未改变文章整体的脉络和结构。更为关键的是,被诉侵权文在脉络和内容安排上完全覆盖了万文,即被诉侵权文包含了万文几乎全部的论点。即便被诉侵权文对万贵妃与宪宗感情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论证,仍不能否定其对万文整体使用的事实。因此,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两篇文章脉络、内容安排并无实质差别的认定。

 

02、对史料的选择与提炼方面

 

历史评论性文章受制于有限的史料,确实在史料的选取方面,作者主观选择的空间不大。在分析史料的过程中,不同作者对史料的翻译也是大同小异,导致翻译史料的语句非常相似。但二审法院在考察《明宪宗实录》原文后发现,尽管该书对万贵妃的记载非常有限,但万文所提及的指控并非全部指控,作者在该部分史料的选取上仍存在一定空间。

 

如前所述,万文中提及的《明宪宗实录》对万贵妃的四项指控是作者选择、提炼的结果。被控侵权文在论述该部分时,所罗列的指控与万文完全相同。且被控侵权文无论是在反驳《明宪宗实录》中对万贵妃的指控,还是反驳《明史》对万贵妃指控时,所引用的史料与万文完全相同,皆源自《宪宗实录》《明史》《谷山笔尘》等文献。而事实上在明朝,《万历野获编》、《国朝典故卷之五十七·謇斋琐缀录五》等文献中皆有提及纪妃死因的谜团。

 

可见,作者在史料的选择上并非全无空间。因此,在历史类文章的写作过程中,历史文献适当的重复在合理范围内,但本案中,被诉侵权文与万文在反驳《明宪宗实录》对万贵妃的指控、《明史》新增的两项指控时以及《明史》新增指控来源时,选用的材料的高度重复,相应论点表达极为相似并不在合理范围之内。

 

03、具体细节的表达方面

 

经比对,两文在反驳万贵妃逼人堕胎、毒死纪妃罪状以及分析历史为何对万贵妃做负面评价的部分的具体细节部分的表达上存在大量相似之处,且这些相似的细节表达均属于万文的核心内容,因此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观点,被诉侵权文与万文在具体细节表达上亦构成构成实质性相似。

 

傅某主张一审法院根据两文中都出现传统女色祸国观念的语句而认定侵权没有道理。诚然,单凭批判女色祸国观念这一思想,不能认定两文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是一审法院是在综合考察全文整体表达、全文细节表达以及表达错误部分后,作出的结论,并非仅仅根据批判女色祸国观念这一观点认定实质性相似,因此傅某的主张没有根据。

 

04、表达错误等标识性内容方面:

 

傅某主张被诉侵权文将十一月错写为十月系打字时漏掉的,讲课时也讲错了。万贵妃的年龄38岁是其在独立计算过程中,误取两次虚岁得出的。

 

二审法院认为,此两处错误并非常见错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两处错误同时出现实属巧合,因此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两文表达错误的认定。

 

【典型意义】

 

史学类作品最大的特征之一在于对史料文献的依赖,即必须使用考据的方法完成创作。因此,该类作品核心的独创性体现在对历史的观点上,而这些观点成立的基础是对史料的选取、归纳、梳理,同时,对史料的选取、归纳、梳理实质上亦已蕴含了作者的观点。对史料的选取、归纳、梳理既是作者投入智力的重要区域,也是构成该类作品的重要要素,具备构成独创性表达的资质。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将对史料的选取、归纳、梳理从属于公共领域内的史料本身区分开来,进一步明确了史学类作品独创性表达的内容以及对该类作品进行实质性相似判断的步骤。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监庭;发布时间:2019125日;

网址链接:

http://bjzc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01/id/37146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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