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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圣帝庄园酒业商标异议复审成功案例
案件背景
福建省自然人叶长青于2006年7月14日向国家商标局提交“DE LEUWE JAGT及图”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号:5479087),指定商品为第33类果酒,葡萄酒等。我公司代表来自南非的圣帝庄园酒业有限公司在异议期限内向商标局提起异议。商标局于2011年6月下发裁定,驳回异议请求,准予第5479087号商标核准注册。圣帝庄园酒业有限公司不服异议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提起异议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裁定第5479087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围绕《商标法》第十五条进行争论,争议焦点在于第5479087号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本案中圣帝庄园酒业有限公司提交的红酒购买协议中虽购买方为中国福建某公司,且合同内容及签字均为英文,无法证明申请人叶长青与圣帝庄园酒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任何关系。但根据承办本案的代理人收集并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一系列证据显示,申请人叶长青在与圣帝庄园酒业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合同和申请第547908号商标期间为该福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第5479087号商标为《商标法》第十五条所述未经授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裁定第5479087不予核准注册。
案件点评
本案的意义在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异议复审裁定中对于《商标法》第十五条“代理关系”进行了广义理解,不仅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中规定的代理人,而且包括与通过商事业务往来知悉被代理人商标的经销商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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