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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日本、韩国、中国等几个主要国家专利制度分析、对比及启示

作者: 吉静鲜 发表于《中国专利代理》,2006年第4期

一.各国专利制度的特点及专利保护类型
美国: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负责受理、审查、批准专利和商标申请事宜。美国于1790年颁布和实施了第一部专利法。现行专利法于1952年颁发,此后又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一套包括发明专利、外观专利和植物专利三种专利的详细立法。美国专利法比较重要的修改为:1984年11月,美国国会对《专利法》做了一次较大的修订,规定了对药品和有关产品的专利保护期可适当延长。1994年底,美国国会通过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将原有的自授权之日起17年的保护期改为自申请日起20年(适用于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的申请)。2000年3月生效的《美国发明人保护法》(AIPA),其中许多重要的条款都被直接列入专利法,包括将不公开审查制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保证发明人专利保护期等规定。该法案的签署成为美国专利制度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美国专利保护类型有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外观专利三种。
美国专利制度具有一些独有的特征。如:先发明制:美国实行的是 "先发明制",而非世界上多数国家施行的先申请制。 "先发明制"是指专利申请必须由发明人提出, 发明人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之后可以将申请权转让。因此美国专利文件中常出现的权利人是发明人和受让人。临时申请:美国专利制度允许发明人提交 "临时申请"。临时专利申请是美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根据谈判协议修改了本国专利法,于1995年6月8日出台的一种专利申请形式,为在USPTO提交的申请建立了一种"国内优先权"制度,为试图完善发明或筹集资金的申请人以低廉的费用、简单的形式申请专利赢得了宝贵的时间。长期以来,USPTO实行的是不公开审查制度(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局直接进行实质审查),但是,随着专利申请量的大幅度增加和审查资源的匮乏,造成专利申请的审理期限过长,有的长达十几年,甚至更长(所谓美国式"潜水艇专利"),这种状况显然难以充分体现现代专利制度的立法宗旨,即以公开技术换取法律保护。而目前大多数国家均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使专利信息尽早公布,促进了技术应用与创新,同时也避免了重复劳动。在大势所趋下,2000年3月生效的《美国发明人保护法》(AIPA)规定,对在2000年11月29日或之后提出的发明和植物专利申请(不包括设计专利)施行早期公开制度,即自有效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开。此外,AIPA还规定:如果申请人不愿意未经审查公开,可以在申请时提出请求,并保证该申请只在美国及其它实行非18个月公开国家提出申请,对于此类申请则不予公开直至批准。在申请公开后至专利授权期间,对于他人的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行为,申请人将享有要求获得适当使用费的临时权利。USPTO于2000年4月公布"关于执行专利申请18个月公开"的通知,同年9月出台正式规章,并自2001年3月15日开始正式按照AIPA的规定出版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日本:日本特许厅负责专利和商标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准事宜。日本专利制度设立于1885(明治18年)年,经过两次大的修订,目前的专利法是在1960(昭和35年)年4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的基础上经过无数次小的修订而形成。日本专利保护类型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三种专利分别由对应的法律《特许法(专利法)》、《实用新案(实用新型)》、《意匠(外观设计)法》予以规范。三种专利法还有各自辅助性的法律或者法规,如,对应《特许法》,有《特许法施行法》、《特许法施行令》(政令)、《特许法施行规则》(省令)。
日本专利制度特点:日本法律规定,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且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类别之间可以相互转换。这种制度方便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改变保护类别,根据需要选择保护手段。例如,如果某件发明专利申请在实审过程中由于创造性理由被驳回时,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将发明申请转为实用新型的请求,以便将满足不了创造性要求的发明申请转为实用新型保护。实用新型申请可以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如果变更申请在实用新型授权前提出,原实用新型申请被视为撤回;如果是在实用新型授权后提出,原实用新型被视为放弃。但变更为发明的专利申请能否被授权还要通过实质审查程序确定。日本外观设计申请又包括以下几种:成套物品的外观设计、类似外观设计、保密外观设计和部分外观设计。
韩国:韩国于1908年制定并公布了《特许令》(专利令),直接引进并适用日本的法律体系。于1946年设立特许院并制定了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特许法》。1961年至1963年,韩国大幅修订《特许法》,将其分离成三种独立的法律,《特许法》、《实用新案法》和《意匠法》,对应保护的三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各种法有相应的施行令和施行规则。1976年韩国《政府组织法》修订后,1977年韩国特许院改设为特许厅,隶属产业资源部管辖,负责专利和商标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准事宜。外观设计和商标申请由特许厅的同一个部门进行审查。2000年,特许厅更名为知识产权局,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目前,韩国知识产权管理局不仅承担同专利、商标有关的工作,还下设了工业产权审判庭,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争端。该局还担负着打击假冒产品、培养知识产权领域的人力资源等职责。 韩国知识产权局成立后,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的专门网KIPOnet,向公众提供申请、查询、缴费等一系列服务。这套系统的运行标志着韩国国内专利申请达到了全面电子化的阶段。目前,韩国专利申请和处理电子化比率已经接近100%,达到了全球顶尖水平。
韩国专利制度特点: 韩国有二重申请制度。二重申请是指对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可以提出发明、实用新型的重复申请。实用新型授权注册后一年内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不过同一主题的申请只能授予一项专利,因此申请人必须在实用新型或发明之间放弃其中一个。自2006年10月1日起韩国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二重申请制度改为变更申请制度,即申请类型之间可以变化。如,在不超过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范围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将原实用新型申请变更为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保持不变。变更成功后原实用新型即被视为撤回。对于2006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实用新型,实施形式审查制度,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递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形式审查改为与发明专利相同的实质审查。韩国外观设计申请又包括几种:复数外观设计、类似外观设计、秘密外观设计申请和部分外观设计。复数外观设计是指一件申请可包括大类相同的20个以内的外观设计。类似外观设计指对已经申请或已授权的外观设计为基础提出类似的外观设计申请,以防止他人仿造、盗用其外观设计而侵害其权利。秘密外观设计申请是指在申请人对外观设计的产品实施准备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担心公布的外观设计被他人仿造,盗用,请求专利局在自授权之日起3年内不公布其外观设计的情况。同时规定,秘密外观设计自授权之日起3年后必须公开。
中国: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负责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授权事宜,商标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受理、审批、注册事宜。专利保护类型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一部专利法包括三种专利申请的所有相关事宜。相关的法规有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专利和商标申请分别由两个独立的审查部门处理。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是1944年5月29日由当时的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专利法》。该法规定对发明、新型和新式样授予专利权,期限分别是15年、10年、5年。这部专利法于1949年1月1日在台湾地区施行。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该条例采用了前苏联的发明证书和专利证书的双轨制。1979年3月,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我国开始专利立法的准备工作。1980年1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专利局。198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审议通过,该法于198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专利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专利制度的开始。 1992年我国的专利法进行了一次修改,修改后的专利法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伴随我国入世,在2000年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修改后专利法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专利保护范围:
美国专利法倾向于最大限度地保护一切可获得保护的发明创造, 可获得专利权的主题非常广泛,包括“普天之下人造的任何东西”。现行美国《专利法》(1952年)第101条规定,“凡发明或发现了任何新颖且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合成物,或者是在现有基础上作出的新颖且实用的改进,都可以获得专利。只要具备专利的法定标准:新颖性、实用性、非显而易见性、充分公开和有明确保护的主题”。但是,在实践中美国法院仍然坚持某些类型的发明不可以取得专利。被传统普通法排除在外的包括:自然现象、抽象概念、智力活动的步骤、无实质性应用的数学运算法则、印刷品等。对可取得专利的主题限制较少,除原子核裂变物质发明不能获得专利外,其余的一般发明如植物新品种、电子商务程序或方法甚至培育的微生物等均可获得专利。
中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予保护的内容为:(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日本专利法仅规定对中国专利法第25条第1-3款所述内容不予保护,对第4-5款没有列入不予保护的范围,意味着在中国专利法不能保护的“动物和植物新品种”、和“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在日本可以获得保护。
韩国专利法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或良好的风俗习惯,或危害公共卫生的专利,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国防技术,不授予专利权。在医疗和外科手术技术领域,除对人的手术处理和诊断方法外,所有可能的发明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基因序列的原始数据因不具备实用性而不能获得专利,基因片段如果能够清楚证明其实用性则可以获得专利。商业方法本身如果缺乏技术实施方式,则不属于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必须与技术措施结合才能授予专利权。原子核变换方法、动物品种、无性变种植物都可以申请专利,获得保护。
三.对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及相关规定:
美国法律规定,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外观申请、植物专利申请的同时必须缴纳专利申请费、检索费和实审费,对三种专利均给予实质审查。对在2000年11月29日或之后提出的发明和植物专利申请(不包括设计专利)施行早期公开制度,即自有效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开。发明申请公开后的专利申请即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不公开的专利申请形式审查合格后即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美国于2006年8月25日起施行专利加快审查程序。该程序承诺只要申请人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文件和配合审查,缴纳一定的费用,可于申请日起12个月内收到其专利申请专利性的终局决定。对要求加快审查的专利申请的规定为:被要求加快审查的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总数不超过20项,其中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3项,专利申请必须通过电子申请的方式提交。还要求申请人需要对其专利申请进行专利性检索,提供详细的检索报告和与其发明相近的在先文献,解释在先文献和其发明的不同之处。该程序可能适合一些明显具有专利性、不十分复杂并且希望尽快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
日本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实审请求,不限于申请人。提实审的费用由提出请求人负担。提实审期限为自日本申请日起3年(2000年以前为7年)。日本设置非申请人可以提实审的程序与日本原来提实审请求的时限长(7年)有关系。主要是对于那些迟迟不进行审查的专利申请,利害关系人为了消除可能侵权的危险,对与自己有关系的专利申请提出实审请求以使其相关专利申请的专利性尽快明朗化,方便进一步决策。这一措施加快了专利授权程序,维护了公众利益。对于PCT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提实审期限为自PCT国际申请日起三年。日本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进行实质审查,实施登记注册制。
韩国法律也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实审请求,不限于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为从申请日起5年。对二重申请、分案件申请,应当从原申请日起5年内提出,但是经过5年的,可以在提出分案或二重申请之日起30天内提出。 对于PCT进入韩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实审请求应自国际申请日起5年内提出,但必须从申请人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手续费之后才可以提出实审,第三者必须经过国内书面材料提出时间之后才可以对该专利提出实审。韩国有优先审查制度:是指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想实施该专利的他人或地方团体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并缴纳一定费用,对其进行优先审查的制度。一般优先审查仅对已经公开并已进入实审程序的申请提出,但对关系国家利益等的发明,可以在未公开之前提出。对符合条件的请求,对涉及的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
韩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自2006年起,实施实质审查制度。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部分实质审查,如对平面图形的外观设计,不进行实质审查。
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提实审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要求优先权时,自优先权日)起3年,提实审的主体只能是申请人。中国对加快审查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发明专利申请有加快审查程序,有关文件、费用规定不够明朗。对发明专利申请实施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初审合格后即授权登记。
四.对专利申请有关文件的要求:
美国:提出发明专利申请需要递交的文件有:传送表或传送信、费用缴纳情况、申请数据页、说明书(至少一项权利要求)、附图(必要时)、发明人签字的宣誓或声明、委托书、公开信息说明(IDS)。美国可以以非英文说明书提出专利申请。宣誓书或声明可后补,任何发明人都必须在宣誓或声明上签字,证明自己是所述发明的原始发明人。宣誓或声明一般由发明人本人签字,或由法律授权的人代签。宣誓必须在公证员或类似官员面前宣誓并签字。声明不必由公证员或类似官员见证而签字,声明可以代替宣誓,因此建议使用。递交继续申请、临时申请时,在先申请的宣誓或声明复印件可以使用。如果要求优先权,优证文件可以在办理授权登记手续之前递交。
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又分临时专利和非临时专利两种。临时专利申请是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的申请。提出临时专利申请时不需要正式的权利要求、誓词及声明、相关资料及在先的技术公开。临时专利申请可以作为优先权基础在12个月内提交非临时专利申请。
美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有义务向专利商标局提交所知道的与专利申请的授权有关的信息(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IDS)。不同时期提交有关信息有不同要求。在审查员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之前提交,不须提交说明,不必交费。如果在收到审查意见后再提交,要提交说明并且要交费。
日本:一般以日文递交专利申请,但也可以用英文说明书递交新申请,然后在递交日起2个月内递交日本翻译文本。新申请要交委托书,办理专利和商标有关的事宜可用一份总委托书。以英文说明书递交或PCT进入日本的申请,由于翻译错误时可以改正。要求优先权时,优证文件应于优先权日起1年4个月内递交。优证文件不必翻译。
韩国:要求以韩语提交新申请文件,否则不予受理。优证文件应于优先权日起1年4个月内递交。2006年3月以前要提交优证文件译文,2006年3月之后不必递交优证文件译文,但如果审查员要求,应提交译文。新申请要交委托书,一份委托书内容可涉及专利、商标、版权等事宜。对优先权要求,韩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最早的优先权日后16个月内增加或变更优先权请求。另外,要求某些国家如日本申请的优先权时不需要提交优先权文本。
中国:新申请必须以中文递交,否则不予受理。优先权文件应于申请日起3个月内递交。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与优先权文件上的申请人不一致时,应当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递交转让证明。委托代理机构时要交委托书。
四.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修改、补正的机会:
美国规定:申请人可以在审查员启动审查程序之前(一般申请日起3个月)主动修改申请文件。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也可以主动修改申请文件。美国发明申请最早在递交申请一年半左右收到审查意见,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的期限为自发出审查意见通知起三个月。答复期限可以延期最多6个月。每延期一个月,官费呈几何比例递增。
美国发明专利申请, 一般情况下,第二次审查意见是最后一次审查意见,收到最后一次审查意见后,申请人可以有三种选择:1。提出针对同一件申请的继续审查(RCE);2。提出继续申请(另一件独立的申请);3。提出上诉请求。继续审查是在收到表示程序结束的官方文件,如最后一次审查意见或授权通知,但未缴纳授权费后提出,提出时要缴纳费用,提交相关信息(IDS)或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以巩固其专利性。继续申请包括普通继续申请、分案申请、部分继续申请。继续申请按一件新申请对待。普通继续申请是针对同一申请公开的同一主题的发明内容,收到驳回或保护范围较窄的授权通知后,向专利商标局提交的进一步争辩和/或证据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以争取授权或扩大保护范围。分案申请是针对同一申请公开的不同主题的发明内容,应审查员要求或申请人主动提出的另一件申请。部分继续申请是对相同主题和新主题提出的改进或修改,可以对公开的内容增加补充材料。
日本法规定:申请人在申请阶段有几次主动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1。收到审查意见之前;2。收到第一次驳回通知后6个月内;3。收到最终驳回通知后6个月内。
韩国:KIPO废止了主动修改的时间限制,现在申请人可以在授权通知书或第1次驳回通知书之前的任何时间内进行修改。收到驳回通知答复期限内可以修改;提出复审请求日起30天内可以修改。
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只有在提实审请求时,或在收到进入实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其他修改只能按审查员要求进行,或经审查员同意进行修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仅可以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五.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美国对专利申请授权的要求为满足实用性、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要求。
日本授予专利权的基本条件为“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但关于新颖性定义不同。日本有关新颖性规定在公开方式上比中国多一种,即通过通信线路为公众所知。另外,公知、公用的地域范围为全世界,不限于日本国内。公开时间为“申请前”,申请日当日公开的出版物也包括在破坏新颖性范围内,具体比较时可以精确到小时和分钟。
韩国:授权要求为满足新规性、进步性和产业上利用可能性。新规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总统令规定的网络方式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告知或公开使用。2006年初韩国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有关新颖性规定修改为:不论韩国国内或国外,只要在申请前已经被公开或使用,即丧失新颖性。
有关不丧失新颖性例外情况:
中国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例外情况为:(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日本规定不丧失新颖性情况为:1。试验;2。刊物发表;3。网络公开;4。特许厅长官认可的学术会议上公开;5违反申请人意愿的公开、共用、刊物发表;6。政府机关认可的博览会、展览会。
韩国规定不丧失新颖性情况为:1。以实验为目的使用,在刊物上发表、在网络上发表、在学术会议中书面发表;学术会议是指其实施令中规定的一定的学术团体。2.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3。在展览会上展出。展览会可以是国内外任何人主办的展览会。自2006年10月1日,有关不丧失新颖性规定废除了以上限制,规定发明在申请前以任何形式公开,只要在公开日起六个月内向韩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就不丧失新颖性。
韩国提交不丧失新颖性证明材料时间为自申请日起30天。中国提交不丧失新颖性证明材料时间为自申请日起2个月。韩国“扩大的先申请”概念与中国的“抵触申请”类似,但韩国以发明人或设计人作为判断标准。
中国以申请人作为判断标准。韩国:对于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任何人可以请求对该专利进行技术评价(由专利主管部门出具检索报告)。中国对于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只有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对该专利进行技术评价(由专利主管部门出具检索报告)。
六、专利授权后程序、保护期限及年费缴纳:
(一):授权后的程序
美国专利法规定,对授权后的专利可以进行修正(correction of Patent),主要有以下几种:1、更正专利(Certificate of Correction):如改正专利商标局或申请人产生的印刷、拼写或打字错误,但不能增加新内容;2、放弃权利要求(Disclaimer):专利权人可以向官方提出一份声明,放弃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3、再颁专利(reissue):专利权人可以申请改正无恶意情况下产生的差错,包括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宽或过窄、公开包含不准确内容、优先权要求不当、申请人提供的引用文件不正确等。 再颁专利请求一般在专利授权后两年内提出,可以扩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如果授权两年后提出就不能扩大专利保护范围;4、重新审查(reexamination):任何人在专利有效期的任何时间均可对授权的专利提出影响专利授权的实质性问题,请求重新审查。如果美国专利商标局决定对授权的某一专利启动重新审查,该专利就成为“不定专利”。经重新审查后,专利商标局将对涉及的专利作出决定性的结论。
日本法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在授权以后主动对授权的专利文件进行订正,以便完善其专利,提高其专利的稳定性。订正请求应向日本特许厅审判部(类似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韩国: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自授权登记日起有3个月异议期。申请人可以用专利订正制度在他人提出异议后,修改自己的专利文件。中国:除了专利局原因造成的差错外,申请人不能提出任何改正。
(二):保护期限:
美国:发明、植物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14年,自
授权日起计算。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00年9月公布了有关专利保护期延长的实施细则。该文件规定,只有在2000年5月29日以后提出的发明或植物专利申请适用本规定,并阐明如果是因为申请人"行动不够积极"造成专利保护期延误,应当减少保护期任意一段时间。为了充分保护发明人的权利,对由于USPTO原因造成专利保护期延误,令发明人不能享有自申请日起20年保护期的专利,应延长其保护期,确保发明人享有自授权之日起17年的专利保护时间。属于可延长专利保护期的具体情形是:--USPTO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必要的决定;--USPTO未能在3年内授予专利权;--因抵触(Interference,专利权请求纠纷)、保密令或诉讼程序造成延误。
日本: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关化学和医药领域的发明可以申请延长5年。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20年,自授权日起计算(2006年6月7日以前15年)。
韩国: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关农药或医药领域的发明可以申请延长5年。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特殊情况下可延期5年。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15年,自授权日起计算。
中国: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注册式)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5年,期满后可续展4次,每次5年,最长保护期限为25年。
法国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5年,可以每5年续展一次,最长不超过25年。
(三):年费缴纳:
美国:发明专利缴纳登记费后,在自授权日起第3年半、7年半、11年半缴纳三次年费维持专利有效。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缴纳登记费后,不用再缴纳年费(维持费)。
韩国:申请人应于收到授权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最初3年的全部年费,第4年起每年缴纳年费或一次全部缴纳保护期限内的所有费用。韩国专利每年需要缴纳的年费包括基本费和以权利要求数量计算的费用。
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在申请地同时应缴纳登记费和第1至第3年的年费。每年需要缴纳的年费包括基本费和以权利要求数量计算的费用。可以一次缴纳多年年费,也可以一次缴纳当年年费。
中国:发明专利办理授权登记手续时缴纳自申请日起第3年至授权前一年的维持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及公布和印花税,授权后每年都要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权有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缴纳授权登记费后每年都要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权有效。
七.外国专利制度值得借鉴的方面及对我国专利法的修改建议
从上述美、日、韩、中等国家的专利发展历史可知,中国专利制度的建立远远晚于美、日、韩等国家。1985年实施的专利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专利法,该法借鉴了国外专利制度几百年的经验,是一部比较符合国情又具有国际化特点的现代化专利法。它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是我国推动生产力发展、加速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专利法的实施为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提高全民知识产权意识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但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专利法及其修改法规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与目前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国际发展趋势,国外专利制度相比,尚有需要改进、完善的地方。譬如,电子申请问题、网络公开问题,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垃圾专利问题等都需要详细的规范。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启动对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修改建议草案已经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笔者参照美、日、韩等国家专利制度、专利法及审批流程情况,对我国专利申请、审批过程中有关优化专利申请程序、加快审查、方便申请人、与国际趋势相协调等方面提出一些实务性的建议,供参考。
1.将现行专利法分离,根据保护类型分别制定单行法。
我国目前用一本专利法囊括三种专利保护类型,这种做法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是有积极意义的。80年代初期,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极为缺乏,同时又迫切需要同其他国家进行经济、贸易交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入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但又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单行法专门对每种专利进行规范,因此就在专利法中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统一进行保护。但目前这种单一法律的情况已不适合现实情况需要和国际发展趋势,可以考虑单独立法,打破专利法一统保护的现状。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颁布了专门的外观设计法。从本文所述美、日、韩等国家专利保护情况来看,三国都是分别立法。另外,法国在1806年就通过了《工业品外观设计法》;1968年英国颁布了《外观设计版权法》;1986年德国颁布了《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法》,1987年新加坡几乎完全仿效英国做法。因此,单独立法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惯例。
2.为申请人提供较多主动修改机会
目前实施的中国专利法规定,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只有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收到进入实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只能按审查员要求进行修改。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有在提出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除了由于专利局的原因造成的差错可以提出改正外,从提出申请到授权后,没有其他修改的机会,对申请人非常不利。而外国专利法在主动修改方面给申请人提供很大的空间。美国法律规定,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可以对同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继续审查,对申请文件修改后请求在修改文件的基础上继续审查,以完善专利申请,巩固专利权。对授权后的专利可以进行不影响权利保护范围的修正,如更正专利、放弃部分权利要求、再颁专利等形式完善授权的专利。日本法律规定,申请人在申请阶段有几次主动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1,收到审查意见之前;2,收到第一次驳回通知后6个月内;3,收到最终驳回通知后6个月内。在授权后也可以主动对授权的专利文件提出订正,以便完善其专利,提高专利的稳定性。韩国专利法也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修改申请文件;收到驳回通知答复期限内可以修改;提出复审请求日起30天内可以修改。在专利授权后也可对专利进行订正。韩国专利法还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最早的优先权日后16个月内增加或变更优先权请求。因此,希望专利法再次修改时,申请人在不超出原始申请范围的前提下,对申请文件和授权专利有主动修改的机会,以改正明显的笔误、无意识的差错等,完善其专利。
3. 对必须要交的文件官方发通知提醒申请人
中国专利法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普通专利申请(非PCT进入国家阶段),应当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递交优证文件。如果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与所要求的优先权文件上的申请人不一致,还应当在3个月内递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否则,将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这种期限是由申请人(代理机构)掌握,专利局不发提醒通知,并且是法定期限,不能延期。一旦错过该期限,就造成优先权丧失,对专利申请造成致命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为了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新申请,优证文件或转让证明在递交新申请时不能同时递交,只能后补。因未见到优证文件,不能确定是否需要转让证明,确定需要时,再向申请人要转让证明,而此时递交期限已临近。有时转让证明的取得比较困难。特别是要求美国优先权的申请,申请人只能是发明人,发明人提出申请后再转让给单位,常常需要转让证明,而有时发明人已离开原单位,往往为取得此文件需要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外国对此方面的要求就相对宽松。日本、韩国要求优先权证明文件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1年4个月期限内递交,不是以申请日计算。如果前后申请人不一致,日本不需要递交转让证明。美国对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只要在授权之前递交优证文件即可。建议修改专利法时考虑延长此类文件递交期限,或在期限届满之前发出补正通知提醒申请人,为申请人提供宽松条件。
4. 扩大不丧失新颖性例外范围
有关不丧失新颖性例外的内容,日本、韩国都比中国宽,如以试验为目的的使用,申请人刊物发表文章、网络公开等都包括在不丧失新颖性例外的范畴内。对在学术会议上发表,在展览会上展出中规定的学术会议、展览会等概念也比中国宽的多。韩国新修改的专利法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无论发明以何种方式公开,只要在公开日起6个月内向韩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就不丧失新颖性。目前本国国民知识产权意识尚需提高,一般有了发明创造,科研成果,首先想到的是在刊物上发表、或在学术会议上公开,而此举动严重影响申请专利。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提高的今天,在制定法规时应该根据国情,制定有利于国内申请人的条款。
5. 提供加快审查程序
目前许多国家都有加快审查程序方面的措施,如,美国于2006年6月施行加快审查措施,规定申请人在提供详细的检索报告的前提下,可以请求加快审查,并于申请日起12个月内可以收到其专利申请专利性的终局决定。韩国有优先审查制度,鼓励优先审查。由于某些领域产品的生命周期短,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想实施该专利的他人或地方团体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并缴纳一定费用,对有关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 优先审查的申请可以在其提出申请的5个月后得到授权。
中国目前实践中有加快审查程序,但没有明确的官方书面规定,申请人不易掌握,希望在此方面制定详细、可行的规定,对满足一定条件的专利申请,早日给出决定性的结论。
6. 修改年费缴纳规定,允许自由、灵活的缴费方式
中国专利法规定,授权后的专利每年都要缴纳年费,以维持其持续有效,不允许一次缴纳多年年费。而国外在此方面的规定就宽松的多。美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授权后仅在3年半、7年半、11年半缴纳三次年费即可维持自申请日20年的期限。外观专利有效期为自授权日期14年,授权办登后没有规定需要再缴纳年费。日本、韩国都允许申请人一次缴纳多年年费,每年都交或一次交清有申请人决定,比较方便、灵活。建议中国专利法修改有关年费缴纳方面的规定,允许申请人一次缴纳多年年费。这样不仅为申请人提供了很大方便,而且可节约为此而付出的大量人力、财力、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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