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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首次开展的联合审理结案

 

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联合办理的专利侵权诉讼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有了结果: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一种码跺设备的传送装置”有效;苏州中院对民事诉讼进行裁判,认为被诉侵权设备不具备涉案专利的相关特征,故不构成侵权,决定驳回诉请。这种做法在江苏省范围内尚属首次。

  据悉,该案原告浙江某某机械科技公司,其向苏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温岭市某某物流设备公司等承担专利侵权民事责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针对涉案专利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起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鉴于两案涉及相同专利权、相同当事人,且案件与审理结果密切相关,苏州中院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过深入沟通后,决定对案件进行联合审理,以便快捷公正地解决专利纠纷。

  苏州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因为案件涉及到现有技术的在先公开问题,经温岭市某某物流设备公司申请,苏州中院法官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审查员对位于南京某水泥厂处的设备进行了现场勘验,固定了案件的关键证据。勘验后次日,在苏州中院先后进行了专利侵权案件的庭审和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口审。

图为庭审现场

 

据了解,此次联合审理是苏州中院继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建立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后,又一次司法与行政深度衔接合作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与此同时,联合办案也节约了双方当事人的维权时间和维权成本,缩短了专利侵权纠纷中的维权周期,促进了人民法院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交流,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维权效率,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积累了更多经验。(本报记者冯飞通讯员徐飞云)

 

图为勘验现场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发布时间:20199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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