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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热剧同款项链,被判侵权!

 

 

 

说到影视剧中演员们带火的同款产品,不少人都可能接触过,这些影视剧衍生产品随着影视剧的热播而获得了较高的关注度。在各大电商平台上,以影视剧名称为关键词的衍生产品数不胜数。但是商家如果未经授权,擅自以影视剧名称或图片宣传、销售衍生品,则可能构成侵权。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剧酷公司)起诉广州佳和美首饰厂(下称佳和美首饰厂)版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佳和美首饰厂侵犯了剧酷公司的版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佳和美首饰厂须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万元。

  剧酷公司是电视剧《亲爱的,热爱的》的版权方,剧中演员杨紫饰演的角色佩戴了一款“h”型项链,在电视剧播出后广受欢迎。2019年,剧酷公司发现佳和美首饰厂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剧中同款项链,并使用《亲爱的,热爱的》剧名和剧照作为产品名称和宣传图片进行宣传。剧酷公司认为对方涉嫌侵犯其享有的版权及不正当竞争。

  在沟通无果后,剧酷公司将对方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为,佳和美首饰厂销售被诉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剧酷公司就影视作品《亲爱的,热爱的》所享有的版权,但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佳和美首饰厂须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一审判决后,剧酷公司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其认为,一审判赔额过低,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佳和美首饰厂公告期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改判佳和美首饰厂相关行为既构成版权侵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主要理由为:涉案电视剧具有一定知名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在此基础上,涉案电视剧名《亲爱的,热爱的》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剧酷公司在天猫网站上授权3家店铺销售与被诉侵权产品一致的项链产品。佳和美首饰厂在其与涉案电视剧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使用涉案电视剧名称作为产品名称,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获取了不当竞争优势,损害了剧酷公司竞争利益,构成对剧酷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以及涉案商品的知名度,佳和美首饰厂的侵权情节、规模等因素后,酌情提高赔偿额至5万元。

  释法

  该案二审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石静涵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司法实践中,由于影视剧涉及版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多种权利保护客体,权利主体也纷繁复杂,因此权利人对版权侵权行为的维权困难重重。该案通过对竞争关系和有一定影响商品的界定,认为影视剧属于在文化市场中流通的商品,而影视剧制片方与影视剧衍生品制售者存在竞争关系,从而认定擅自使用影视剧名称宣传衍生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进一步加大创新保护力度、净化市场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值得关注的是,剧酷公司作为涉案电视剧的发行方和版权人,在其并未举证证明其享有相关配饰、服装等衍生品知识产权权利的情况下,无权垄断电视剧衍生品的全部知识产权,无权禁止他人制造、销售与电视剧相关的衍生品。但是,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明确的竞争规则是维护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关注和规制的重点。若他人随意使用涉案电视剧名称进行宣传、推广,以自由竞争之名、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之实,则该行为亦难谓正当,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制。(李 伟)

(编辑:晏如)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发布时间:20218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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